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院校、商贸及技术监督检验诸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组建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有色标委会)。有色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性有色金属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有色金属标准化归口工作,该标委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有色标委会的宗旨是围绕工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改革的需要,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现代化管理和标准化人才的成长,为加速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为科技现代化,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种,增加效益和外贸出口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有色企业具体情况,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防科工委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理顺新的标准化管理关系,制定科学、完善和优化的标准结构体系。提出有色金属制修订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或国防科工委批准的计划,协调组织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负责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负责对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军用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负责标准评奖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技术业务工作。积极组织标准化工作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参与有色金属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等有关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水平认证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围绕合同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的质量争议负责仲裁。
第十四条 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企业的国际、国内贸易活动查寻和提供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或质量方面的背景材料,包括贸易法规、贸易合约等。
第十五条 标委会将面向社会开展工作,进行标准化信息传递。及时介绍最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的国内、外有色金属标准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并负责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具体宣贯、解释工作。介绍标准化课题研究情况及标准化活动信息(包括会议、计划、培训信息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标委会实行会员制。标委会会员由生产、使用、科研、教学、技术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的单位组成。任何企业或团体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标委会提出加入或退会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标委会会员分为积极会员(以下简称“P”会员)、观察会员(以下简称“O”会员)。条件成熟时,“O”会员可以申请转为“P”会员。
第十八条 本标委会会员资格的确认。
“P”会员的资格:
㈠积极参加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并作出过贡献;
㈡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好;
㈢有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㈣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O”会员的资格:
㈠能够参加有色标准化工作;
㈡对标准化工作和标准草案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每个标委会会员可选派1~2名委员参加标委会的工作。标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标委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主任委员 1人
副主任委员 3人
委 员 50人
秘书长 1人
副秘书长 1~2人
秘书处成员 12人
第二十条 本标委会组织机构的产生:
㈠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由主管部门任命;
㈡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P”会员单位中产生;
㈢委员由标委会会员单位推荐,由标委会主任、副主任确认。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标委会工作,承担分配的任务。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本标委会有权另行聘任。
㈣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标委会组织机构的职责:
㈠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盘工作。
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标委会的工作;
㈢委员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㈣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做好日常事务性的标准化工作;
㈤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标委会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秘书处有责任确保标委会工作积极进展,并尽力使工作获得满意的结果。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第二十二条 有色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设立重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轻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稀有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及贵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粉末冶金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归有色标委会领导,其组建方案由有色标委会确定,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有色标委会的委员是各分标委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色标委会可设立制定、修订标准的工作组、标准化课题研究组或其他工作组,具体负责有色金属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科研、标准宣贯或标准化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将以信息刊物形式,把标委会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定期地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P”会员的权利:
㈠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标委会讨论;
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起草权;可免费获得包括标准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㈢有权受标委会委托代表标委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㈣有权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及标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经费;
㈤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㈥可免费得到当年度新发行的国、行、军标文本,并有权对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㈦可免费办理标准水平认证;
㈧可免费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㈨可免费获得每月一期《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㈩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十一)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体系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O”会员的权利:
㈠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标委会讨论;
㈡有权以观察会员身份参加标准审查工作会,并可免费获得除标准报批稿之外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但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无表决权;
㈢有权对已发行的国、行、军标的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㈣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㈤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㈥可免费获得每月一期《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㈦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体系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㈠会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执行标委会的决议,接受标委会分配的任务;
㈡会员应向标委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会员享用;
㈢会员有义务将本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㈣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㈤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标委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在秘书处备案,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标委会下发给会员的各种文件与资料,未经同意,不得翻印或转给非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缴纳
㈠P会员:大中型企业,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五千元,其他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或社会团体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二千五百元。
㈡O会员:大中型企业,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二千五百元,其他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或社会团体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一千八百元。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
㈠标准起草及标委会活动补助经费;
㈡购买资料和向会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㈢标准编写及专家审查费;
㈣秘书处办公费;
㈤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每年固定缴纳一次;由秘书处于每年年初通知会员单位缴纳该年度的会费。每年由秘书处向委
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职称 |
本会职务
|
工作单位
|
| 1 |
刘援朝
|
教授级高工
副院长 |
主任委员
|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
| 2 |
王
涛 |
教授级高工
副总工 |
副主任委员
|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 3 |
刘
颖 |
高工
|
副主任委员
|
航空
621 所 |
| 4 |
范顺科
|
教授级高工
副所长 |
委员兼秘书长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 5 |
朱玉华
|
教授级高工、副所长
|
副秘书长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 6 |
于迪音
|
教授级高工、处长
|
委员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 7 |
何则济
|
高工
总经理 |
委员
|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
| 8 |
贺跃辉
|
博导、教授、总工
|
委员
|
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
|
| 9 |
崔
宁 |
研究员
|
委员
|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
| 10 |
罗
梅 |
工程师
|
委员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11 |
张中兴
|
高工
|
委员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质检中心
|
| 12 |
孔祥鹏
|
教授级高工
副总工 |
委员
|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
| 13 |
路增进
|
高工
经理 |
委员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14 |
李献军
|
高工
|
委员
|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
| 15 |
韩在光
|
工程师
科长 |
委员
|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毕效革
|
工程师
副经理 |
委员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17 |
于学洪
|
工程师
|
委员
|
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 18 |
陈美芬
|
高工
副经理 |
委员
|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杨小琴
|
高工
总工 |
委员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20 |
张
健 |
工程师
副部长 |
委员
|
上海金泰铜业限公司
|
| 21 |
罗珮珍
|
工程师
业务主办 |
委员
|
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22 |
盛忠义
|
高工
副处长 |
委员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
| 23 |
吴一微
|
高工
处长 |
委员
|
江西铜业公司
|
| 24 |
曹建国
|
总经理
高工 |
委员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白
健 |
高工
处长 |
委员
|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26 |
付跃生
|
高工
副处长 |
委员
|
葫芦岛锌厂
|
| 27 |
钱俏鹂
|
工程师
副总工 |
委员
|
上海中鑫铜管工业有限公司
|
| 28 |
匡国珍
|
高工
副总工 |
委员
|
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
| 29 |
姜国华
|
高工
副厂长 |
委员
|
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厂
|
| 30 |
吴冲浒
|
教授级高工
总经理 |
委员
|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
31 |
胡醒华 |
经济师
处长 |
委员 |
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32 |
何国新 |
高工/部长 |
委员 |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