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有色金属行业生产、科研、院校、质量检验和计量器具生产诸方面计量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有色金属行业的量值溯源、规范制修订、能力验证和提高 计量标准建设与完善计量技术及其管理体系等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及其管理工作的技术性组织,负责本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计划制定、修订、宣贯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工作,组织行业 内计量技术交流与研发活动。
第四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有色金属行业生产、科研、院校、质量检验和计量器具生产诸方面计量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有色金属行业的量值溯源、规范制修订、能力验证和提高 计量标准建设与完善计量技术及其管理体系等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及其管理工作的技术性组织,负责本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计划制定、修订、宣贯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工作,组织行业 内计量技术交流与研发活动。
第四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遵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有色金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的需要,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有色金属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并按照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行业内计量基准、标准的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的需要,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行业内计量标准、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年度计划,并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协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审查工作。负责对规范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及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备案。
第九条 负责对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向行业协会负责评奖部门提出本行业计量技术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内行业和企业要求的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的与行业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将进行计量技术规范的信息发布和传递,介绍最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负责有色金属行业 计量技术规范的具体宣贯、解释工作,介绍计量技术课题研究情况及计量技术活动信息(包括会议、计划、培训信息等)。
第十三条 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与国家专业技术委员会有关的技术业务工作。积极组织行业计量工作者参 加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并按照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行业内计量基准、标准的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的需要,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行业内计量标准、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年度计划,并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协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审查工作。负责对规范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及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备案。
第九条 负责对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向行业协会负责评奖部门提出本行业计量技术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内行业和企业要求的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的与行业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将进行计量技术规范的信息发布和传递,介绍最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负责有色金属行业 计量技术规范的具体宣贯、解释工作,介绍计量技术课题研究情况及计量技术活动信息(包括会议、计划、培训信息等)。
第十三条 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与国家专业技术委员会有关的技术业务工作。积极组织行业计量工作者参 加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实行会员制。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会员由生产、科研、教学、质量检验和计量器具生产制造等方面的单位组成。任何企业或团体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加入或退会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会员资格:
㈠积极参加有色金属计量工作并作出贡献;
㈡企业计量工作开展得好;
㈢有专职或兼职计量工作人员;
㈣对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负责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全盘工作。副主任委员从会员单位中推荐产生,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有色计量技术 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时可聘请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1-2名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七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爱计量工作,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可推荐1~2名委员,由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认后,颁发聘书,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分配的任务。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计量技术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 者,本计量技术委员会有权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另行聘任。
第二十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人,由在职人员担任。秘书处是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规范制修订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 方面的服务,对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秘书处有责任确保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积极进展,并尽力使工作获得满意的结果。秘书处 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并对下一年度工作提出书面材料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 协助组织并落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下达的计划。
(三) 按照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程序,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完成计量技术法规的审定、报批和备案工作。
(四) 承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五) 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制定、修订行业规范的专业工作组、计量技术课题研究组或其他工作组。具体负责有色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科研、计 量法规宣贯或计量技术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将以信息刊物形式,把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定期地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会员资格:
㈠积极参加有色金属计量工作并作出贡献;
㈡企业计量工作开展得好;
㈢有专职或兼职计量工作人员;
㈣对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负责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全盘工作。副主任委员从会员单位中推荐产生,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有色计量技术 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时可聘请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1-2名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七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爱计量工作,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可推荐1~2名委员,由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认后,颁发聘书,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分配的任务。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计量技术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 者,本计量技术委员会有权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另行聘任。
第二十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人,由在职人员担任。秘书处是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规范制修订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 方面的服务,对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秘书处有责任确保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积极进展,并尽力使工作获得满意的结果。秘书处 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并对下一年度工作提出书面材料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 协助组织并落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下达的计划。
(三) 按照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程序,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完成计量技术法规的审定、报批和备案工作。
(四) 承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五) 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制定、修订行业规范的专业工作组、计量技术课题研究组或其他工作组。具体负责有色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科研、计 量法规宣贯或计量技术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将以信息刊物形式,把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定期地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提出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计量技术委员会讨论;
(二) 有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权;
(三) 可免费获得包括规范报批稿在内的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规范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四) 有权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委托代表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参加国内外计量技术活动;
(五) 有权承担计量技术课题研究及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六) 有权获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最新计量技术法规信息;
(七) 可免费得到当年度新发行的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并有权对规范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八) 可免费获得每月一期《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九) 享受由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十) 享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测量体系认证等与规范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会员应遵守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二) 会员应向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关资料,供全体会员享用;
(三) 会员有义务将本单位的计量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四) 会员单位应每年缴纳会费贰千元;
(五)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在秘书处备案,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下发给会员的各种文件与资料,未经同意,不得翻印或转给非会员单位或个人。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提出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计量技术委员会讨论;
(二) 有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权;
(三) 可免费获得包括规范报批稿在内的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规范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四) 有权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委托代表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参加国内外计量技术活动;
(五) 有权承担计量技术课题研究及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六) 有权获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最新计量技术法规信息;
(七) 可免费得到当年度新发行的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并有权对规范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八) 可免费获得每月一期《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九) 享受由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十) 享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测量体系认证等与规范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会员应遵守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二) 会员应向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关资料,供全体会员享用;
(三) 会员有义务将本单位的计量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四) 会员单位应每年缴纳会费贰千元;
(五)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在秘书处备案,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下发给会员的各种文件与资料,未经同意,不得翻印或转给非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二)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 开展本专业计量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会议费用;
(二) 购买资料和向会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 技术文件审查费用;
(四) 秘书处办公费;
(五) 与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应派专人对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年由秘书处向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二)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 开展本专业计量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会议费用;
(二) 购买资料和向会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 技术文件审查费用;
(四) 秘书处办公费;
(五) 与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应派专人对有色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年由秘书处向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
范顺科 |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
副院长 |
副主任委员 |
吴南明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副主任
|
江志邦
|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李学众
|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程运材
|
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
|
高工
|
|
李丰才
|
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
|
教授级高工
|
|
陈世才
|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盛忠义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
高工
|
|
程 习
|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高工
|
|
唐维学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高工
|
|
李加胜
|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
高工
|
|
曹王剑
|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白家强
|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委员兼秘书长 |
李秋娟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周志坚
|
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 |
高工
|
芦 怡
|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
高工
|
|
由文博
|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李元明
|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易 夫
|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
高工
|
|
蒋红宁
|
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 |
高工
|
|
杨俊宝
|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朱济生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
高工
|
|
范丽霞
|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陈 刚
|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李康烈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高工
|
|
赵俊义
|
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高工
|
|
谭灿荣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高工
|
|
郭 刚
|
北京有色金达地质工程检验测试中心 |
高工
|
|
孙 健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高工
|
|
邱祖全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桩基质量检测站 |
高工
|
|
柯 玲
|
有色金属西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 |
高工
|
|
刘艾琼
|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胡耀文
|
湖北省华盛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
梁继荣
|
柳州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 |
工程师
|
|
王佑方
|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
杨玉杰
|
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 |
工程师
|
|
陈海平
|
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 |
工程师
|
|
方晓颛
|
甘肃西北铜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