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47号)相关要求,现对部分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进行复审。
一、复审工作基本要求
复审工作按照“统筹计划安排,强化过程公开,加强审查把关,增强机制协同,实行闭环管理,强化工作考核”的总体思路开展。标准第一起草单位要广泛征集和听取各相关方意见,提高复审工作的透明度;复审结论要经全体委员审查并投票表决通过;加强复审工作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价等工作的衔接,将实施反馈信息、实施效果评价报告等信息,以及标准验证情况作为复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复审结论与修订计划相结合,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起草单位应同步申报修订计划项目,确保标准复审结论落地。
二、复审主要内容
为提高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的科学合理和社会认同,应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即将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技术内容若与其他标准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情况。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提出“修订”的结论,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2022、2023年未完成的复审项目,已导入制修订系统相应环节,请各方继续完成复审工作。
三、复审工作安排
(一)复审范围
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见附件1-5。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标准体系优化需求,急需开展复审的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以按此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复审,一并上报。
(二)复审要求
一是逐项标准开展复审。起草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逐项开展标准评估和审查,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和开展标准验证。
二是报送复审材料。2024年12月10日前,起草单位完成《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见附件6)的填写,提出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并将电子版材料提交至秘书处。复审结论为“修订”、“整合修订”的项目应同步开展标准修订计划申报。
三是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复审结论建议将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并投票。
四、联系方式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轻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谷 柳 010-62228793 tc243sc1@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韩知为 010-62423606 tc243sc2@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稀有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白智辉 010-62225125 tc243sc3@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末冶金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崔 妍 010-62622231 tc243sc4@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 磊 010-62623848 tc243sc5@cnsmq.com
附件1: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轻金属)
附件2: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重金属)
附件3: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稀有金属)
附件4: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粉末冶金)
附件5: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贵金属)
附件6: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试行)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47号)相关要求,现对部分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进行复审。
一、复审工作基本要求
复审工作按照“统筹计划安排,强化过程公开,加强审查把关,增强机制协同,实行闭环管理,强化工作考核”的总体思路开展。标准第一起草单位要广泛征集和听取各相关方意见,提高复审工作的透明度;复审结论要经全体委员审查并投票表决通过;加强复审工作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价等工作的衔接,将实施反馈信息、实施效果评价报告等信息,以及标准验证情况作为复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复审结论与修订计划相结合,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起草单位应同步申报修订计划项目,确保标准复审结论落地。
二、复审主要内容
为提高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的科学合理和社会认同,应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即将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技术内容若与其他标准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情况。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提出“修订”的结论,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2022、2023年未完成的复审项目,已导入制修订系统相应环节,请各方继续完成复审工作。
三、复审工作安排
(一)复审范围
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见附件1-5。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标准体系优化需求,急需开展复审的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以按此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复审,一并上报。
(二)复审要求
一是逐项标准开展复审。起草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逐项开展标准评估和审查,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和开展标准验证。
二是报送复审材料。2024年12月10日前,起草单位完成《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见附件6)的填写,提出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并将电子版材料提交至秘书处。复审结论为“修订”、“整合修订”的项目应同步开展标准修订计划申报。
三是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复审结论建议将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并投票。
四、联系方式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轻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谷 柳 010-62228793 tc243sc1@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韩知为 010-62423606 tc243sc2@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稀有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白智辉 010-62225125 tc243sc3@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末冶金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崔 妍 010-62622231 tc243sc4@cnsmq.com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金属分标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 磊 010-62623848 tc243sc5@cnsmq.com
附件1: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轻金属)
附件2: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重金属)
附件3: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稀有金属)
附件4: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粉末冶金)
附件5: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清单(贵金属)
附件6: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