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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化工作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2-11-05 11:01:2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教授/主任
全国有色贵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贺东江
全国半导体材料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秘  书  长
 
摘  要
本文主要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微观经济学分析。首先,通过对标准的起源和本质的分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对社会主义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宏观定位,然后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着重从微观层面对市场经济中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和标准化不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因此,全社会需要提升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与法律制度相辅相成的标准化体制机制,助力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标准化 市场经济 新制度经济学  制度安排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based o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eory tools to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of standardization microeconomics studies. First of all, the standard of the origin and nature of the analysis, with the principle of marxist economics to socialist standardization macroscopic ori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new system economics theory tools, emphatically from the micro level of market economy of standardization of new system economics analysis, put forward i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standards and standardization is not only 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blem, but also a system problem. Therefore, the whole society need to increas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tandardized work,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and perfect a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complementary standardization system mechanism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power, to safeguar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Standardlization,Market  economy,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nstitutional Arrangment
 
 
引    言
标准的起源如何?其本质是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定位?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这些都是需要在标准化工作中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标准很重要,但其运行机制到底是什么,如何发挥作用?虽然已有不少的文献和学者对此作了很多的研究,但本人总觉得都没有切中要害,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开展标准化工作,当前国家好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仍是处于一个不断的摸索和试错的阶段。本文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从宏观层面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定位,同时,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着重从微观层面对市场经济中的标准化工作展开经济学探讨,以期加深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理论研究并希望有所创新,望能够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制度安排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并希望对标准化的实践工作有所指导意义。
 
背景
标准化是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研究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规定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标准则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
标准化的问题由来已久。自中国秦代开始,就提出了“书同文,车同轨”,我国历代王朝也都有法定度量衡标准以及违反标准的罚则。近代标准化则发源于18世纪大工业发展之初。工业应用标准的首案出现在武器制造中,后来很快发展到桥梁、铁路建设工程等领域和一定规模的工业生产中。
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标准化不仅渗透到科技发展的前沿,同时还从产品和方法标准发展到了管理标准。标准已经成为国际间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标准化已取得世界上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标准和标准化的作用和历史地位已显而易见。
我国加入WTO后,标准化特别是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和突出,这是我们在标准化领域中展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大背景。而在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与法治化进程相伴随的就是标准化。“法律法规是管人的(法人和自然人),即市场行为主体,而市场行为客体是商品,则主要靠技术标准来规范” [1]。这又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现实要求。
因此,本研究课题的提出既是历史的延续更是时代发展的需求。
研究的方法和目的
按照国家标准的定义,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2];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3]
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指“人际交往中的规则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具体来说即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戒律、规章等的总和”[4]。经济的概念则主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意义上来运用,“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思想意识、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起来的基础”[5]
毫无疑义,标准化是社会生产关系总和中的一部分,是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因此,标准是建立在标准化活动基础之上的也就是经济活动基础之上的一部分。可见,标准和标准化完全可以纳入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本文的研究方法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从宏观层面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定位,同时,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着重从微观层面对市场经济中的标准化工作展开经济学探讨。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人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经济学研究,因此,选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研究是一个创新。
后WTO时代,我们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的经济将在国际大背景下运行,各种商品(包括服务)、技术、资金、人员将在全世界范围内流通。我国企业将直接面对来自世界各国对手的激烈竞争。因此,我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标准化活动进行经济学分析,来探讨标准化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以及如何更好的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并尝试提出新的理论研究领域。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如何制修订标准的具体问题,而是如何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中国国情,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整合整个标准化工作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来探讨具有中国特色标准化工作模式的问题。这对我们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应对各种挑战,更好的实现标准化对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科学的标准化平台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将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规范和指导行业市场和生产。
这样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
3 新制度经济学概述
3.1 制度经济学简介
成功的转述比不成功的创造更有价值,故首先对制度经济学作一简要介绍是必要的。
经济学是什么?目前学术界普遍的定义为:“一门选择和关于稀缺资源配置的科学”。在西方“洪水猛兽”的经济学体系中,主流经济学是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代表作的古典经济学,解决了生产不足的问题;以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为代表作的新古典经济学,解决了需求不足的问题[6];以及以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为代表作的新古典综合学派,主张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并利用公私机构共同对经济施行控制[7]
非主流经济学流派很多,制度经济学是其中之一。制度经济学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研究制度对于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制度经济学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历史学派, 其中特别注重技术和社会结构变迁的作用和制度的约束作用,强调经济发展中的历史性和过程性,这与从劳动、土地和资本等要素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静态分析的主流经济学派有本质的不同[8]。制度经济学可分为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对主流经济学所忽视的“制度”的重视,是二者的共同点。二者的区别在于新制度经济学引入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利用主流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对制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制度经济学主要在如下五个方面作了先驱性阐述:
1)制度的定义及制度变迁的人为因素和累积过程, 风俗习惯以及隐藏在人和社会动态过程的先验概念中的实用主义和工具的价值, 它们来自何处、怎样变迁及如何检验。
2)政府经济职能的社会过程及其形成和修正, 政府、法律和权利系统对经济过程的内生影响。
3)制度的形成和运行及在社会控制和集体选择中的作用和交互影响。
4)技术这一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经济成就的重要力量, 如何影响经济目标及现实的工业化理论。
5)市场与社会组织制度和权利结构的整合, 社会、经济、技术结构的划分及矫正。
3.2 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理论与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科斯教授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对制度进行研究后形成的。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大大加强了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在以科斯、布坎南、贝克尔、斯蒂格勒、诺思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陆续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形成“诺贝尔境界”后,在西方已把新制度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相提并论,认为它们共同构成了当代经济学的完整体系[9]
因此,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是运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理论:交易费用、产权、企业的性质和制度变迁[10]
(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
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有风险的,因而也是有代价的,从而也就有了如何配置的问题。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的发现就像物理学中摩擦力的发现一样,使得经济学理论更加接近经济现实 [11]
(2)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社会基础性规则。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
产权本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12]。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3)企业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和企业均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
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单一的市场机制,拓展为企业与市场的二重机制[13]
(4)制度变迁理论
其代表人物是诺斯,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法律制度等)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节约交易费用,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替代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一项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创新和变迁,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以及厌恶风险、市场失败、政治压力等原因,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规定的现有制度安排下实现。因而,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制度障碍,导致制度安排的创新,并进而形成制度变迁。
3.3 新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适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制度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本质上是制度经济学理论[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在这过程中,除深入研究和发掘马克思关于制度经济的基本思想外,还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赋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时代内容,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新制度经济学派日益被大家关注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当时苏东剧变,30多个国家相继进行体制变革,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纷纷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经济学家给出解释。另外两个经济现象,一个是亚洲金融危机,一个是中国经济连续30多年高速增长也引起人们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趣。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从研究对象和历史分析方法等方面看,新制度经济学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相通之处。但新制度经济学在其价值观、分析框架和基本方法等方面同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基本上是一致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就是规则,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政治或经济的制度。制度这一概念是在“规则”这一意义上被新制度经济学家所使用。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15]。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间断性特点,它的变迁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而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具有“顽固性”。在生活中,正式制度只占整个社会约束的小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还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
我国经济学家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关注是从所有制改革开始的[16]。我国的国企改革开始是沿着两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研究在我国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问题,产权才进入我国大部分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用新制度经济学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概念可以解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现象,具有一种天然的适用性。新制度经济学在满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新理论的迫切需求的同时,也在体制改革实践的推动下逐渐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认可[17]
4 标准及标准化概论
4.1 论标准的起源
如前文所述,标准和法律有着诸多的相似性和共同的本质特征,故我们先来看法学家对法律起源的两种看法。
传统的中国法律起源观以荀子为代表,认为法律是“圣人”或国家基于一定的社会目的和对社会情况的了解而制定的;而近代西方的法律起源观则以罗素为代表,认为法律是在个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契约,不管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只不过在于确认这些规则而已。故法律的起源我们可以认为没有定论,但“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秩序的需求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18]
同样,关于标准的起源,中外也应是不同的。标准是外来语,中文对标准的表述是“规矩”。中华帝国在很早就懂得了规矩的重要,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提出了“书同文,车同轨”的制度,颁布了《工律》、《金布律》、《田律》等堪称古代标准的典范文献,秦始皇是标准化的始祖已是世界公认。后来历代王朝也都有法定的度量衡的规定,如:宋代的《军器法式》、毕昇的活字印刷术、李时珍所著《本草纲目》等。故我们可以说中国标准的起源是由“圣人”或国家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日本沿习了汉文化,至今还把标准称为规格。
近代标准化则是在大机器工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标准的英文词是 standard,有基石、基地、旗帜、旗杆的意思。17世纪末惠特尼应用标准的互换性原理在美国大工业生产中的成功实践,使其赢得了“美国现代工业标准化之父”的称号;18世纪初,英国工程师惠特沃思.J独创的精密量具量规,统一了全国的螺纹尺寸制度(惠氏螺纹),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可以说标准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从根本上说是人类社会劳动分工的产物。因此根据经济学中“劳动分工促进生产”这一基本命题,生产力的发展,迫切需要标准化为其提高效率,故1900年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成立,1865年、1906年和1946年ITU、IEC、ISO等多个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先后发起成立。因此可以说现代标准是自下而上的产物。
故此,我们也可以说标准的起源同样没有定论。但标准作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已“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和创立起来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技术” [19]
我们对标准的起源问题进行分析,主要的目的是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不同途径:即从宏观层面对标准进行定位,从微观层面对标准进行经济学分析。但不论标准是哪一种起源,它作为一种现实存在,其起源问题并不影响本文的讨论。
4.2  对标准定义的分析
已有的诸多文献对标准的本质和标准化活动的原则做了明确和清晰的阐述,并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可和接受。但因标准是本文讨论的主题,故在此仍有必要对标准的概念做一细致和深入的分析和梳理,这是后文正确进行标准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标准”的定义为:“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20]
我国国家标准给“标准”的定义为:“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1]
仔细分析两者对标准的不同定义可知,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标准的看法,体现了西方有关标准起源的看法,其出发点是“活动”,然后通过“规则”来达到最佳效果;而我国强调的是“获得秩序”,因此它首先就包含有一种潜在的和规范的价值判断,但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最佳效果。因此,可以说,ISO和我国对标准的定义的出发点所基于的基本价值观是不一样的,但两者对标准的最终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理解为“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重复性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其表现形式为一种文件” [22]。这种看法是殊途同归普遍都认可的看法。而法律的表现形式也是一种文件,因此,标准的表现形式同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
4.3 论标准的定位
由于我们考察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化工作,因此,在展开具体的微观经济学研究之前,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对标准进行规范分析和宏观定位,是一种符合现实情况的科学态度和一种本来就应该有的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这样就不会“南辕北辙”,产生方向性的错误。况且在欧美日各国尽管遭到了标准化市场主义者的反对,仍然制订了各国的标准化战略和执行方案的情况下,我们对标准进行宏观的和规范的研究就更 “理所当然”了。
“市场经济中市场行为的主体(市场中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技术法规)来规范,而一些法律法规需要引用标准;而市场行为的客体(市场中成千上万种的产品和服务)主要依靠标准来规范” [23]。可见,法律法规和标准是管理市场经济的两种必备手段。事实上,标准本身就具备有很强的法律含义,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就相当于ISO规定的技术法规。而推荐性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和间接引用技术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在竞争中的作用,直接导致了技术标准的应用,使得技术标准几乎具有准强制性” [24](布林德,2004)。可见,标准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技术支撑。标准和法律之间在一定范围中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和相互支持的。
所以,将标准和法律划归到同一意识形态范畴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和有说服力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制度、所有制、国家和意识形态等,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分析方法。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毫无疑问,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既然标准和法律属于同一意识形态范畴,那么,我们说标准也属于上层建筑就同样毫无疑问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它是一种公共物品。故同理,标准也是一种公共物品,事实上前节中关于标准须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定义也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标准是上层建筑,同法律一样。将标准定位成“一种产品,一种特殊的产品”[25]是完全不正确的。
在将标准的定位问题正确解决之后,我们将发现,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对标准化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解释力和说服力将大大提高。
4.4  国内外标准化战略对比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跨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渗透,互补性、依存度越来越高,标准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向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上出现了“标准化战略热”,有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国家纷纷制定了标准化发展战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要求标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2)要求标准符合国际规则;3)要求标准适应产业国际竞争的需要;4)要求标准满足消费者价值观的需求。经济全球化的有序发展,需要柔性规则——标准作保障,21世纪是重点领域国际标准引导国际市场的时代。下面对国内外标准化战略做一简要介绍。
4.4.1国外标准化战略概要[26]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化战略
ISO战略将标准化运作理念确定为:价值、合作、优化,并提出两点要求:1)ISO标准必须反映市场需求,提高市场适应性。吸引民间企业、消费者、残疾人、环保人员等参与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2)提高ISO的国际影响。根据ISO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协议制定国际标准时,要最大限度确保标准的透明度、开放性、公平性,使标准能够切实反映区域和各国的情况。
(2)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化战略
IEC标准化战略主要有四点:1)IEC标准要反映市场需求,提高IEC标准的市场适应性;2)促使各国标准和技术法规最大限度地采用IEC标准;3)向各国企业最高领导宣传利用IEC标准的好处,使各国认识到IEC是一个国际性的公平的组织,消除“区域性组织”的偏见;4)提高制定标准的效率,缩短制定标准的周期。
(3)欧洲标准化战略
1) 欧盟(EU)的战略核心是:建立强大的欧洲标准化体系,对国际标准化产生更大的影响。要求有:①建立强大的欧洲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扩大欧洲标准化体系的参加国(制定战略时有19个国家,现已发展到25个国家);②要继续为欧洲标准化活动提供财政支持。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提供的资金占CEN收入的49%;③欧盟各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标准化提案要协调一致。
2)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的战略核心是:积极制定国际标准。要求:①支持欧洲单一市场的形成;②加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③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欧洲统一地位;④重申与ISO、IEC签订的“维也纳协定”“德累斯顿协定”的重要性。
(4)美国标准化战略
美国的标准化战略目的是加大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推进与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提高美国的竞争力,给美国带来安全、健康及优美的环境。其战略核心为:1)加强国际标准化活动以使国际标准反映美国技术;2)承担更多的ISO、IEC秘书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化。
(5)日本标准化战略
其战略核心是:加强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产业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建立适应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技术标准体系。并要求:1)确保标准的市场适应性,提高制定标准的效率;2)加强国际标准化活动;3)标准化政策和研究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重点领域为: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制造技术和产业基础技术等。
(6)国外管理标准的发展趋势
国外管理标准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CSR)。CSR被看作是“企业应遵守伦理或法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或者是“企业要遵纪守法,同时也要从为市民、地区及社会谋福利的角度,采取与经济、环境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行动方针”。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已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可持续发展综合管理标准(SIGMA)。SIGMA是指可持续发展综合管理指南,该管理标准旨在通过有效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是由环境性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生产资本、财务资本等5个部分的整体管理研究以及通过这些管理实现对社会负责这两个核心部分组成。
4.4.2我国标准化发展趋势及战略[27]
我国标准化发展战略目标是:有效利用市场、科技、产业、贸易等多种手段打造具有市场性和一定竞争力的“中国标准”,努力提升“中国标准”的地位,充分发挥“中国标准”的作用: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体系;2)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提供适用的重要技术标准;3)使中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中成为一个重要的力量。
战略任务主要为:1)实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高效、透明的标准化运行机制;2)实现标准、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有机结合,构建以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合格评定程序为手段,以技术法规为依据的标准体制;3)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有效、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使具有科技和国际市场优势的“中国标准”形成国际标准。用科技领先的“中国标准”带动我国产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的发展;4)形成优势产业、重点领域具有竞争力的技术标准,有重点地分析我国的优势、特色领域,分析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对技术标准的需求,研究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技术标准的领域和方向,通过这些技术标准的形成,对我国优势特色产业具有强大的支撑作用;5)主导制定反映中国技术、国家利益的国际标准,通过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重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使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等顺利进入国际市场。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实施策略主要有三个:1)技术标准体制转型策略;2)技术标准与科技研发协调发展策略;3)技术标准国际竞争策略。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制造业、环境保护、农业等四个方面。主要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培养人才、建立多方筹集资金机制、优化手段等措施来达到目标。
4.4.3国际标准化战略的对比分析
下面我们对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标准化战略做一对比分析。
美国标准化具有市场主导、政府干预较少的特征。美国政府在其国家标准化战略中提出,应对标准化模式进行调整,加大政府对标准化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增强同欧盟及其他国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竞争,扩大美国的技术影响,为美国赢得更多的出口机会。
欧盟在政府对标准化的战略干预下,通过加强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影响,确立了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领先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明显优势,并因此获得了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
日本标准化与研发一体化的标准化战略,适应了目前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对标准化时效性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研发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加快研发的商业化。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美国标准化中的市场主导模式,难以满足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特别是全球数字经济中,获取战略性贸易收益对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然而,标准化战略在获得短期收益的同时,同战略性贸易政策一样,存在着资源配置扭曲的风险。标准化的市场导向更符合技术创新对标准化的内在要求。技术创新和标准化活动的自由主义,是美国在“熊彼特式技术创新”领先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原因。因此,战略性标准化政策收益实际上是以“熊彼特垄断创新利润”的减损为代价的[28],美国的国家标准化模式调整也有可能得不偿失。而日本标准化与研发一体化的做法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和效仿 。
5  标准化活动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现在我们开始对标准展开经济学分析。既然是经济学分析,那么有两个前提需要假定:1)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可以做出让自己效益最大化的选择;2)由成本——效益原则导致的价格机制,亦即市场机制具有强制性。对此两点的论证已有众多的经济学家从理论上以及无数的历史和现实的事实从实证经验上进行了证明(“船坚炮利”就是一例),在此不再赘述。
但需要说明一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完全可以而且是正确的用来解释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的科学,是一种恢宏宽广、高瞻远瞩的宏观制度经济学。但由于特定的研究对象和历史任务所决定,其对短时期内的具体制度变迁问题就无法直接回答。然而既然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开放的科学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故我们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套概念体系,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相同的研究对象“标准”进行微观经济学研究。
5.1 论标准的公共物品特性与相关的制度安排
1)标准的公共物品特性。标准的定位问题在第2节中已经解决,即同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我们知道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它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法律的消费毫无疑问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强制实施。同理,在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实施,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均由政府来提供,因此标准的消费也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虽然西方国家除了国家标准外,其行业标准主要以协会标准的形式出现,但这主要是因为体制不同的缘故: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既然都是市场经济,因此对标准属性的分析即标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并无本质的区别,而ISO、IEC以及欧盟等国际及地区标准化组织采取的会员制都是以国家为代表,就更实证了这一点。这种公共物品特性主要体现在:①标准为交易各方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使用标准的交易方越多,交易范围越大、交易频率越高,标准的外溢效用也就越大;②使用标准的成本主要是购买标准文本和复印的费用,可以忽略不计,由此导致的不可避免地在标准化活动中“搭便车”现象的出现;③由于市场、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等这类事物的存在,诸如标准这类稀缺物品在市场经济中就不可能免费存在了;④单个企业受限于其视角和公信力的缺失,其能力和信誉均不足以支撑标准化活动。
标准的公共物品特性分析,为国家管理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即标准化工作需要由公共机构牵头并由政府进行补贴,以保证标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并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
2)相关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标准化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分工导致的专业操作需要进行衔接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生产厂商或者上下游企业合作制定标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外在要求。所以除企业需要按标准生产外,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厂商间的契约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将规范的标准化活动作为反垄断的一种例外。但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在标准的起草过程中,编制组成员单位特别是负责起草单位对标准可能的主导甚至扭曲,将导致标准化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并使标准偏离最优技术选择。起草单位通过影响标准化获得竞争优势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是如果将标准化完全市场化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在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厂商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进行“合作”,以限制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这是一种市场失灵。这些问题甚至在ISO投票过程中都存在。所以政府除了对标准需要进行补贴外,还需要对标准进行适度的干预,以维护标准的中立性。
由于政府往往缺乏指导标准化工作所必要的技术和市场信息,同时在干预标准化时也难以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标准化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干预标准化存在一定界限。
那么,如何来体现标准的定位和国家对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呢?办法应该是政府从宏观层面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和调控,但只承担有限责任。主要手段有:标准化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组织机构的设立、标准的分类和级别划分、确定国家标准化战略、实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代理制等。
而在具体的标准化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的问题,则可以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研究标准在市场经济中、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在企业与市场双重机制中以及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中的运行规律,发挥各行业部门(协会)、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和企业的作用,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先进的标准化工作的体制机制来解决。
5.2 论标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标准的定位是上层建筑,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归国家所有,即“产权”是国家的,须由国家统一立项、编号、颁布和实施。但国家是“建筑在一个虚构的主体基础之上:国家是一种可以和个人分开的东西” [29](当斯,1957),而实际中标准的使用者是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因此我们需要将标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来考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标准一旦由政府批准和发布后,其效用(正的或负的)将都会加强。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提供了越来越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以及诸如商誉、信用、安全和流动性等无形的财富或效用。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产品和服务进行度量和界定已经远远不够,但标准化可以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
技术的度量是对对象的自然属性进行的绝对度量,需求的度量是对对象的使用效用进行的相对度量。一个人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是对一种或一组使用效用的需求,但是衡量这样一些效用的成本很高。比如说,在买水果时,你对橘子的需求是特定的口味和含汁量(甜、水多),这是判定你买不买的效用标准。但要知道橘子是否符合效用标准,必须要咬一口。这个需要成本(虽然不是很大),所以在交易时一般根据经验,由大小、重量、外观等指标来进行判定。而对于其他产品,比如说有色金属材料,其效用标准就是能够满足诸如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核能利用等从军用到民用的各个领域中最终产品的各种结构和功能的要求。但在市场中,上下游企业间是以产品的化学成分、状态、规格、物化性能、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各种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测试性、运输性以及环境适应性等性能指标来进行衡量和交易的。对这些性能指标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统一的规定,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技术标准,一种明确的、规范的、法律可援引的文件。如果我们用最终产品比如说汽车(其中的龙骨、轮毂、电器元件、传感器等都用到有色金属材料)的效用标准(如方便、省油、安全等)来衡量有色金属产品是否符合用户的要求,那成本就太大了。因此,可以说,这些技术标准就是各种各样效用标准的替代和量化。
符合各种技术标准的零部件经过设计和组装,形成了最终的产品,同时拥有了该产品的商标、品牌、信誉等,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这时,市场机制通过技术标准把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的度量、界定问题量化了,大大降低了最终产品的判定费用成本。因此标准是市场机制中的接合器和稳定剂。
这是标准对经济的正效用。
上述分析基于一个假定的前提,即标准是给定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的最优技术选择。然而,市场机制往往是以“事后”方式对技术进行选择并形成“市场标准”的。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由于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以及法定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和标准的本质要求的协调一致原则所要求的必须存在的也必须有的制修订周期(一般为2~3年),存在标准被“锁定”在劣质技术上的风险。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又有人提出了可以而且需要制定一些前瞻性标准。但同样的,在有意识地以“事先”的方式制定的“指导性标准”或“指南”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局限和利益集团的扭曲等原因,专业标准化机构也有可能难以确保标准是最优技术选择的结果。这时将出现所谓“劣币逐良币”的现象。
这是标准对经济的负效用。
因此,还应该对标准化进行技术选择的机理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标准化选择最优技术的条件和途径。在这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化的原则,就需要一系列的微观制度以及各方认可的中间人来执行。这些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保证标准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是必不可少的。
5.3 论标准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的作用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交易费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
在这方面,好像不用多做说明,大家就自然能够明白。有了标准,就能规范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和服务,使其符合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能效等要求,降低了度量、界定产品和服务的费用;同时由于标准中所包含的技术指标和大量的规格、性能、质量、交货准备等信息,还能降低市场交易中合同签订的关于产品规格、质量、性能等的信息搜寻成本;通过实行统一而严格的以标准为依据的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和产品认证制度,能够降低明确和保障产权的费用;通过发现标准的起草单位、参编单位和验证单位(方法标准),就能发现相对来说更值得信任的生产、检验和交易的对象;有了标准对产品和服务的分类和定级,就可以降低确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分类和定级的费用;更重要的是,有了标准,对交易双方来说就有了一个共同的谈判基础、参照的指标、判断的依据以及发生纠纷时仲裁的准则,可以大大降低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督促契约严格履行等方面的费用。
因此,有了标准,就能够减少市场交易的不确定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减少交易双方的寻租空间,并能够节省双方交易的时间,提高交易双方的效率函数,从而增加社会总产品。
5.4 论标准在企业和市场双重机制中的作用
正如我们用马克思主义对标准进行定位研究一样,在此我们应用亚当.史密提出的“劳动分工促进生产”这一经济学基本命题对标准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同样不会影响本文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分工促进了生产率的提高,但也产生了协调成本。因此,分工生产力命题只有在分工收益大于协调成本的条件下才成立。毫无疑问,市场交易是分工协调的主要手段。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和市场机制一样,两者均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是同质的分工协调成本,企业边界的变动是分工协调成本变动的结果”[30](科斯,1937)。
那么标准是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呢?
首先在企业内部,标准通过明确的技术指标、工艺要求、检验方法、组批、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的要求,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在满足同样质量、环保、节能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了产品的批量生产,降低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协调和配置的成本;由于产品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产品生产流程的设计就有了技术基础和基本支撑,降低了产品设计的成本;企业家可以根据标准中包含的关于产品和服务的等各项具体指标对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样有利于管理成本的降低;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方法标准等)中所包含的大量技术信息有利于企业员工更快速地掌握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又节省了学习的时间和企业培训的成本。标准作为判断正确与错误的依据,还减少了不断重新“试错”的成本。
其次在市场中,由于有了标准化和生产许可认证的要求,任何产品必须按标准进行生产,关于产品的适用范围、预定用途、规格、特性等的信息就可以通过标准获得,这样标准就具备了市场交易信号的功能。同时,标准作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和一种明确的、规范的、法律可援引的文件,它还给了市场交易中的产品和服务一种法律上的支撑和保证,提升了交易信心。而一旦交易双方发生争执和纠纷时,又能够给仲裁机构提供一个裁决的解释和依据,因此,它又有助于降低合同执行的道德风险和治理成本。故此,在市场机制中,在企业内部协调成本给定的情况下,标准化的发展可以使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零部件的外购,调整企业的边界,将生产集中在最有专业优势的领域,或者向上下游扩展进行纵向一体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分工,更有效地调整和配置市场中的有限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就是标准在生产和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也是大家常说的“一流企业做标准” 、“得标准得天下”的内在原因。
5.5  论标准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方面的作用
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人们不断反思已有制度的缺陷并加以修正,以期为人类的生活构建一个稳定的空间。在正式制度中,人们运用理性来把握未来,非正式制度则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原发性规则。现在的趋势和现实情况是,尽可能地将非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的制度,以使人们更有规则可循。
但是将非正式制度的民俗“习惯”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它需要一个逐步积累,由量变到质变的相对较长的过程。而往往被我们忽视的、同时也是更重要的是,在这其中有大量的产品和服务需要秩序和规定。在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标准起到了两个作用:其一,对那些有可能由民俗“习惯”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产品和服务,起到了一个“缓冲地带”的作用,这个“缓冲地带”的体现就是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这是一方面。其二,我们根据常识就可以得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已有的但在不断改进的产品和服务,其中大部分所需要的秩序和规定均处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这是一个巨大的范围,是一个“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中的产品和服务是不可能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法规的。标准作为“柔性规则”就十分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大量的技术标准。
同时,相对于正式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来说,无疑,标准的制修订,其可操作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更强,更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创新,我们可以更及时地对标准进行修订,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地降低社会总成本,提高时效,更能有效地实现制度的创新和变迁,而且也符合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渐进”的这样一个特点。所以我们可以推测,标准这个制度的“中间地带”,如同社会的稳定需要一个大多数的“中产阶级”一样,会而且应该越来越壮大。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至今的一个多世纪来,其标准数量的迅猛增加以及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数量的迅猛增加,就实证的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标准是实施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最好的一个载体。
5.6 附论标准与创新的关系
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得以实施,进行生产,为市场接受,并取得商业上的成功时才能称为创新。技术创新的目的是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成熟技术逐渐成为一个标准的基本内容。因此可以说标准是对前人技术知识的归纳和总结,并将其制度化。如前所述,“标准宜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31]。这是创新,或者说是前人的创新对现有标准的影响。这是一个不难理解的自然过程。
而现在标准已经作为一种常态的制度安排,且数量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因此,迫切需要考察的是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我们先分析一下标准的形成过程。标准化中“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到生产厂家的意见,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上下游的意见。因此标准化的过程可以被看作一个技术多样性不断产生和约束的过程,一个不断获取市场需求的信息并根据市场竞争的“试错”结果,完成对最优技术的选择过程,同时还是将“分散在个人手中的分立知识”整合为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的过程[32]
因此标准化为新的技术进步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出发点:1)加快了技术创新的速度。因为标准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可以有效地节约个别企业的积累时间,减少了不必要的研究活动。2)指明了技术创新的方向。标准对产品或服务属性的详细要求,限制了技术创新的方向。这种限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适当限制可以使一种新技术更快实现规模效益,缩短新技术完善和成熟的时间,最终使消费者受益。3)启动了技术创新中的“用中学”机制,刺激设计创新。标准的一致性通常表现为系统产品中组件之间的标准化界面。“开放的标准化界面能够促进竞争者在界面的‘任何一边'进行创新,设计最优化的产品系统所需的特定组件,打开设计空间,推进技术进步” [33]
但也有不利的一面:1)因为技术进步的速度不断加快,对标准化的时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标准的本质决定了标准化活动的原则,标准化活动的原则决定了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但同时也会对技术成果转换成标准的时效性产生影响,从而使得公众受益于新技术成果带来的好处具有了一定的滞后性;2)如前所述,市场选择技术标准的“事后”性可能导致标准锁定在“劣质”技术上,而对此后的技术创新产生误导;3)标准界面可能的“过度”发展,必然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科研活动,从而产生一部分机会成本。
因此在考虑标准与创新的关系时应着重于两点:一是标准的时效性问题,应跟上创新的速度,故特殊情况时可考虑用“加权多数”原则代替“协商一致”原则。二是标准对创新的制约问题,应根据信息条件的改善及时对标准进行调整,以免标准锁定在“劣质”技术上。
5.7附论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显然,促进公共利益是制定标准的初衷。而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因此鼓励创新是专利权的初衷。
但专利权的确认其目标应该仍是让这些发明创造最终服务于整个社会,提高稀缺资源的使用效率,提升社会福利。专利权期限的设定就说明了这一点。长期来看,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专利实施人的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问题,通过法律形式对专利权的确认已经得到解决。因此,专利同标准一样,可以自成体系。而早期的标准化组织也确实尽可能的避免将专利技术带入标准中。
但是,到了在20世纪90年代,一方面由于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巨大,专利对标准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国际间竞争加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由原来的普通规范向包含一定的专利技术方向发展。技术标准的制定迫切需要专利技术的加入,但同时也产生了专利的私有性和标准的公用性之间的难以调和的矛盾问题。专利开始影响标准化组织的管理理念,并出现了技术标准和专利“联营”的模式。现在标准化组织中已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通过向标准使用者单独或“一揽子”许可标准技术,为技术的拥有人创造收益,也为技术的使用人提供便利,同时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传统专利经济学在技术创新成本和专利垄断权收益的均衡分析中,就如何解决创新激励、反垄断和促进人类进步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总结出了诺德豪斯均衡理论[34]。但由于传统专利经济学没有考虑标准化的情况,因此如果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的核心技术,专利搭乘标准的便车,厂商将获得非标准化条件下更多的生产者剩余,诺德豪斯均衡将被打破。这一方面加剧了专利竞赛导致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竞争厂商在标准草案投票中达成一致。标准化条件下专利保护的分析,为100多年来专利经济学研究关于是否需要专利制度的争论增加了新的内容。
因此考虑标准与专利问题的关键应是降低标准化条件下的专利保护程度,防止两者结合而极易形成的垄断。专利制度同反垄断一样,是政府干预的传统领域。而标准化与专利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政府干预标准化的一个原因。
6 结论
理论的任务就是指出需要改革的地方,哪怕完成一件任务,也不是简单的事情。在研究工作中分析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一种方法可以为多种理论服务,而一种理论也可以使用多种方法。故,分析方法的创新可以促成理论研究的创新。我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化工作,不仅可行,而且应该。所以,同时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对标准进行分析,与其说是一种“拼凑”,不如说是一种“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常常特别关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供的各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比如说国民收入与GDP的比值、经济发展曲线、经济增长的单位能耗额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用电用水量的标准弹性系数、国家及银行的信誉等级评定甚至社会慈善指数等等。但“事实上即使公有制企业体系从宏观上‘掌握'了本体系不能发出的信号,从而知道我们的能源利用率极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它对在微观层面上提高节约效率,调整经济发展方式也是无能为力的”[35]。因为经济的活力和动力在于创新,社会需要的是对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以及对创新的激励和保护所需的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契约精神和制度。国家经济目标并不能按照所谓的“客观经济规律”自动来确定[36],这已经为历史所证明。所以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开发,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理论创新,不断进行摸索和总结,自力更生,提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体系。
本文就是尝试通过对标准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来进行的这样一个探索、研究和创新,并得出以下结论。
6.1标准是一种制度
通常我们是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到法律体系管制下进行的。这当然没错,但正如前文所述,标准和法律之间在一定范围内是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标准同法律一样,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情况看,在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不可或缺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标准显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制度问题。这个制度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等狭义的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制度”和民族习俗、宗教信仰、意思形态等广义的非正式“制度”,而且还包括标准“制度”。因此,同法律法规和各种民俗“习惯”一样,标准也应该是一种社会的制度安排。在此,我们不防借鉴一下“橄榄型”社会结构的提法,将整个制度体系也看作是一个“橄榄”,那么这个制度体系就是由法律法规、标准和民俗“习惯”三部分组成,法律法规和民俗“习惯”是两头,而中间的部分就是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制度分为三类: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种民俗“习惯”,而“以法治国”中“法”的概念也应该扩展,应该将“以法治国”的“法”理解为制度或者说规矩。
明显的,进行这样的分析和处理后,“以法治国”的方针就更具体、更准确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了,同时也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传统文化了。
6.2  标准“制度”应跨越发展
由于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变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制定耗时较长,一经颁布,短时间内很难修改;而民俗“习惯”的形成有各种各样的历史、文化、社会、宗教等原因,具有意识形态刚性,要进行创新和变迁同样甚至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制度学派的看法是,改革只能从原有习惯的“边际”开始。那么需要改革的习惯的“边际”是什么呢?答案只能是标准。整体来说,虽然目前我们的标准运行和管理机制中需要改革的习惯“边际”有很多,比如说标准结构不尽合理、标准水平参差不齐、标准的使用率低、标准数量相对较少等等,但这些都是标准机制内部的问题。从整个社会的制度安排看,我们需要的是提升对标准的认识,将其当做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来看待,同法律法规和民俗“习惯”一样。这样,在构建一个稳定的“橄榄型”的社会制度结构中,标准的数量就应该占绝对的大头。
同时,在国际竞争日益取决于技术竞争的当下,标准化作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影响因子,是最好也是最合宜的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而这些产品和服务都需要靠标准来管理和规范。标准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是利大于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样的需要改革的习惯“边际”仍然是标准“制度”。所以,标准“制度”须跨越发展。
各国共同选择大张旗鼓地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其他问题只能说是标准化工作的内部问题。
6.3 “案例法”式的标准制度安排
制度的创新可以而且应该从标准化工作开始。那么标准化工作的内部问题又如何解决呢?我国的法律制度采用的是一种类似的大陆法系。如果说法律体系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改变法律制度将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妨将“标准制度”来错位地对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制度”。这样,我们就可以参照英美法系,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来发展“标准”这样一种“法律”。这是本文的第三个结论。
根据相关资料可知,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个州所制定的法律数量是个天文数字,可以说美国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英联邦国家同美国实行的是同样的法律制度即英美法系或者说案例法体系。德法等国采用的法律体系则是大陆法系,这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法典的数量也是极其庞大的,但实际上那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其本质即法官独立判案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当前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方式都不可取,照搬过来不仅没有创新,也不符合我国国情。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需求看,不管是实行哪种法律体系的国家,其宗旨是满足社会对制度的需求,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既然标准也是一种制度,我们可以在尊重“产权”和契约精神的前提下,并在将这种前提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障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案例法”的方式大力发展标准化工作,使我们的标准数量达到像资本主义社会所需的法律数量一样,来平衡社会制度的“疏”。
而且,我相信,当采用这种方式来开展标准化工作时,标准结构不尽合理、标准水平参差不齐、标准的使用率低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将找到新的思路。如果说每个案例法的提出都是社会基层的秩序需求,那么我们不防将每个标准的提出看作是每个市场交易行为的秩序需求,它涉及到企业和市场双层机制的方方面面。当通过市场行为来对标准化工作进行规范时,成本——效益的市场机制原则、社会分工促进生产力的经济学原理、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都将发挥作用,而规范公正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将保证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标准水平更加稳定、标准的使用频率更加提高。
总之,标准的最终目的是服务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助力。但需要尊重标准内涵的契约精神和这种契约精神所提供给市场的规范的、确定的和一致性的秩序。因此,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将标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采取“案例法”方式,大力发展。构建一种“橄榄型”的社会制度结构和体系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急需的。
7 措施建议
标准经济学的确已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相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已有的研究显然不够,需要更严肃、更深入的研究,加强基础理论工作,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为决策提供扎实、可靠、全面的理论支持。
我国在调整标准化管理模式比如说不断扩大推荐性标准的占比、减少国家标准的数量等的同时,研究制定了中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包括标准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标准化主体的调整、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化的工作力度、修改《标准化法》等。这些工作部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在很多问题的认识和一些具体问题的部署上还存在偏差。
首先,国家标准化战略要解决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问题,研究标准化对经济增长、技术创新以及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机理,比如在完善标准化与产业发展协调发展、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有机衔接、标准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标准化与法律法规协调运行等方面,应将制度经济学、专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纳入研究的范围。国家教育部门也应在学科的设立以及相关的教育和科研机构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其次,应尽快建立健全标准化立法体系,按照市场经济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要求修订《标准化法》,将标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来确定。其他相关立法,如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反垄断等也应对标准化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检验检疫、环境保护、产业准入等都应尽快完善标准化相关问题的管理。
最后,标准化活动涉及到科技、产业、贸易和公平竞争政策等,当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时,它已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政治体制的问题。因此标准化战略是整个国家战略安排的一个系统工程,但最佳标准化管理模式应该以市场导向为主,辅以战略性标准制度政策,在保证标准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未来的经济学方向应该在“中国特色”中产生。标准不仅仅应该为经济发展服务,同时也应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近年来,有色金属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地发挥了市场引导和技术专家的作用,因此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求。也许有色金属行业在这方面可以做个试点,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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