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有色金属化学分析方法标准补充规定
2004-05-23 09:34:13   

  最近在审查分析方法标准时,出现了多种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为保持规范和统一,现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含有多个分标准的分析方法标准都应有总前言;每个分标准应有封面、前言。
  2.前言中本标准遵守“多个标准”的内容去掉。
  3.前言中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去掉 负责 )。
  4.前言中本标准由(法人单位名称)负责起草;本标准由(法人单位名称)起草;本标准由(法人单位名称)参加起草。其中:负责起草单位名称与起草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时,“本标准由(法人单位名称)起草”可以省略;起草单位系分标准的编制单位;参加起草单位系指验证单位。
  5.分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则上应为 3 人左右,不要超过 6 人;验证人原则上应为 2 人左右,不要超过 4 人。
  6.首次制定的标准在前言的前面应该说明,但在历次版本说明处省去。
  7.原则上同一元素,方法标准占用一个分编号;同一元素选用多个方法时,各方法适用范围互相配合,最好不要交叉;无法克服的交叉范围,应指明采用哪个方法仲裁。
  8.关于精密度内容应包括重复性和再现性(原则上不允许采用允许差)。
  9.重新修订方法标准时,可以不考虑原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编辑性修订方法标准时,应考虑原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人多时只考虑前 1-2 位)。
  10.分标准中介绍仪器工作条件的资料性附录都应去掉(特殊情况,另处理)。
         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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