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素限量》预审的会议纪要
2005-06-03 09:22:26   

有色标秘 (2005)第26号
 
  2005年5月21日,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在昆明对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的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进行了初审,会议由全国有色重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丽娟秘书长主持,参加初审的专家有: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盛忠义、甘肃金川集团公司薛立新、广东韶关凡口铅锌矿谢雪飞、江西铜业公司贵溪冶炼厂刘昌勇、湖南株洲冶炼集团公司钟鸣、辽宁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冷希学、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苏杭、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刘新春。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 基本评价
  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标准起草人对该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编制过程和编制依据所做的说明,本着科学、严肃的态度进行了认真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的编写符合GB/T 1.1-2000的要求,该标准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最新的安全导则为依据,结合我国有色金属矿产品放射性检测的实践经验,首次提出并明确规定了有色金属矿产品中四种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浓度限值、现场检测放射性γ辐射剂量率筛选水平和防止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现场检验措施。标准填补了国内空白,适用于我国进出口有色金属矿产品放射性的检验和有色金属矿山的辐射防护工作。标准的制订完善了我国矿产品辐射防护体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会代表对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制标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细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对标准的修改建议
  与会专家对标准的有关内容提出以下建议和修改意见:
  ⑴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定义,如核素、天然环境本底辐射、现场环境本底辐射等;
  ⑵统一有关名称及单位,如统一使用公众、核素活度和强度等;
  ⑶对引用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增加有关标准;
  ⑷标准附录内容中与引用标准内容一致的,在标准中可以直接说明“有关内容采用或参照×××标准执行”;除非对某项  内容有特殊规定的,在标准附录中需要详细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⑴希望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尽快修订标准草案有关内容,7月中旬前将修改后的标准草案上报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⑵要求各相关有色金属企业按照该标准草案的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和使用的有色金属矿产品进行一次放射性普查,并将普查数据于6月30日前报送有色标委会秘书处或山东检验检疫局;
  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安排,一但山东检验检疫局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尽快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最终审定;
  ⑷增加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作为该标准的参加起草单位。
  ⑸有色标委会秘书处电话及传真:010-62228795 杨丽娟 山东检验检疫局电话及传真:0532-2671443 马昕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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