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意见的函
2006-12-14 08:32:13   

有色标委[2006] 第58号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写的质量,保证标准制修订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1.1、《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有色金属矿、冶炼、加工产品标准编写示例》、《有色金属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示例》的要求,有色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了“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征求意见,并在网上进行公示(www.cnsmq.com)。请你单位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返回各分标委会秘书处。
    各分标委会秘书处联系人及电话:
    轻标委会秘书处:葛立新(010)62228793
    重标委会秘书处:杨丽娟(010)62228795
    稀有、粉末标委会秘书处:张宪铭、张江峰(010)62225125
    贵标委会秘书处:贺东江(010)62228796
 
    附件: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署名
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
    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组的组成包括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起草单位又分为负责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验证单位和协助起草单位。在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署名的单位、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 负责起草单位
    1.1 应是标准的论证和提出单位,并提交有标准的制修订项目书;
    1.2 对于产品标准,应是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或)使用者,产品已批量生产,生产工艺稳定,质量控制和检测手段齐全;对于方法标准,应是该方法的主要研制者和(或)使用者,试验室应达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级别,质量控制和检测手段齐全;
    1.3 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能按标准编制大纲、编制原则和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资料、调研,做必要的补充试验及验证试验,提出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编制出符合要求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包括标准的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最终完成审定程序;
    1.4 应是标委会会员单位;
    1.5 负责起草单位一般设1个,重大标准项目可设2~3个。
    2 参加起草单位
    2.1 对于产品标准,应是该产品的生产者或使用者,对于方法标准,应是该方法的使用者;
    2.2 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能按标准编制大纲、编制原则和内容要求,协助负责起草单位收集整理资料,向负责起草单位提供必要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配合负责起草单位做必要的补充试验和验证试验。协助负责起草单位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最终完成审定程序;
    2.3 应是标委会会员单位;
    2.4 参加起草单位一般设1~2个,重大标准项目可设3~4个。
    3 验证单位
    3.1 应承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方法验证工作。
    3.2 验证单位根据具体标准项目所涉及的领域不同,要求的个数不同。验证单位一般应不少于2个。
    4 协助起草单位
    4.1 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样品等各方面的支持;
    4.2 一般标准项目可不设协助起草单位。
    5 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与验证人
    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应从负责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和协助起草单位中产生。应按照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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