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04-29 09:16:04   

 质检质函[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重点培育指导目录》,确定了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填报
(一)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符合“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要求的本辖区企业申报。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二)组织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顾客满意水平不必填写,总局统一安排调查。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各类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检测项目见附件4。检测报告(数据)可用2006年或2007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也可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均应覆盖所有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收数据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放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质检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为了加强质量诚信建设,各地要鼓励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对已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产品,在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时将作为加分项目。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www.aqsiq.gov.cn)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纸(70g以下),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整册厚度不超过1cm。
(六)要求企业按附件8的规定提供电子文本申报材料。
二、严格把关,受理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审查申报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制认证等证书;
(三)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环保、安全是否合格;
(四)审查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五)审查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三、公开透明,公示企业申报数据
(一)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4日9时至6月10日17时在省局网站和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载体及公示数据应于6月1日前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二)公示内容:各省按照附件9的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牌、申报产品连续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意见处理。公示受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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