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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标准数量突破千项 环境保护标准呈现两大特点
2008-03-24 11:46:12   

作者:王娅莉     来源:中国质量报     日期:2008-3-24 11:46:12

       本报讯   (记者王娅莉)从3月1日起,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等27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正式实施。目前,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数量已突破1000项。这些标准在贯彻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规划目标、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确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做出了规定。

       据介绍,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呈现出以下两大特点。

       首先,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标准本质上属于公益性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与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密切关系。如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依法具有强制力的环保技术法规,其强制力来源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中对达到标准义务和违反标准责任的规定。
 
       其次,环境保护标准属于技术性文件,其制定主体、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制定依据、实施体系等都不同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主要是标准内容技术性强,体系结构特殊。标准是技术性文件,有确定的适用范围,其内容大多涉及专业技术领域中的概念、原理等,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工作背景才能够理解和掌握。单个标准的技术内容往往是不完整的,需要引用其他标准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因此标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标准之间互相协调、衔接、配合,才能使整个标准体系正常运行。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引用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而监测方法标准要引用采样和制样标准,制定监测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则要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限值水平等等。

       3月1日开始实施的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该标准适用于自动监视和记录以电为动力的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记录仪;《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规定了地表水以及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和污水中CODCr在线自动分析仪器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企业环境监测专业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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