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超过有效期的有色金属标准样品复查的通知
各有色金属标准样品定点研制单位:
根据“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已超过有效期的有色金属标准样品进行自检(具体项目见附见1),请研制单位认真填报“重新确认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申请报告”(见附件2),有色标样委将于2014年两次有色标准样品鉴定会上组织专家审查,重新确认标准样品的有效期。
请各研制单位于2014年4月底前报至有色标样委秘书处,对于没有库存的标准样品也请回复“售罄”。附件可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质量信息网(www.cnsmq.com)标准样品信息栏目中下载。
全国标样委有色分委会秘书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815室
邮 编:100080
传真/电话:010-6224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