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标样委(2010)第01号
关于对已超过有效期的有色金属标准样品复查的通知
各有色金属标准样品定点研制单位:
根据“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已超过有效期的有色金属标准样品进行自检(具体项目见附见1),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至有色标样委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研制单位报送的重新确认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申请报告(见附件2),对标准样品的稳定性、均匀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重新确认标准样品的有效期,对未按期完成自检的标准样品视自动作废。附件可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质量信息网(www.cnsmq.com)标准样品信息栏目中下载。
全国标样委有色分委会秘书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815室
邮 编:100080
传真/电话:010-62245003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