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的说明
2002-08-17 10:42:11   

(2002年7月26日)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多年来我们一直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制定国际标准转化计划的目的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要按照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要求履行义务,根据协定规定,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成为今后一项更加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为提高我国产品和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是为履行中国入世谈判的承诺,按照WTO/TBT协定的规定,有计划地将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进而促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标准水平,满足我国标准在国家对外贸易中的需求。为此,根据我国“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化的总体目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对现行的16745项国际标准的分析研究结果,编制了《“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
二、转化计划形成的过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于2001年初以研究课题形式,组织了全国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对ISO、IEC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截止2001年底,ISO、IEC现行标准目录18574项,除去修改单等补充性技术文件,现行有效标准数量是16745项,其中有1800项左右不适合我国的需要,没有必要转化,余下还有8000多项急需转化为我国标准。
    在认真分析和研究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建议,转化计划包括2002年至2005年四年计划;在今年四月份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我们把转化计划建议发给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形成了目前下发给各部门的指导计划。
三、ISO、IEC的TC、SC及制定标准情况
    到2001年12月3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有技术委员会(TC)187个,分会(SC)550个;制定正式国际标准12569项(另有补充件、修改件907项);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现有TC89个,SC107个,制定国际标准4176项(另有补充件、修改件922项)。
    合计:ISO和IEC共有国际标准:16745项。
四、我国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和国际标准转化情况
1.至2001年12月31日,在我国已经制定的19744项国家标准中,共有8621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率为 43.7%,其中采用了ISO、IEC国际标准6300项。
2.对于目前已有的16745项ISO、IEC国际标准,已被我国国家标准采用的有6300项,ISO、IEC国际标准的转化率为38%。
五、工作任务目标
    根据国家标准委确定的“十五” 期间国际标准的转化率要达到70%左右的目标,按照ISO和IEC标准的年平均增长率,到2005年底ISO、IEC标准总数预计达到21000项,除去我们已经转化和不需要转化的国际标准,目前还有8000多项国际标准需要转化。经过对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上报的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又经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2002年至2005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安排如下:
1.2002-2003年度国际标准转化项目1921项;
2.2003-2004年度国际标准转化项目2110项;
3.2004-2005年度国际标准转化项目2062项;
4.2005-2006年度国际标准转化项目2188项。
以上共计:8281项。
在2002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中已经确定转化国际标准的项目926项。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1.此次会议上按各个主管部门下发的我国《“十五” 期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包括2002-2003年度,2003-2004年度,2004-2005年度以及 2005-2006年度。计划执行拟采用滚动方式进行,即对于2002-2003年转化计划,如能申请到经费,我们将在2002年安排国标转化项目开展工作;如果无法申请到经费,则在2003年国标计划制定中执行,其他年度转化计划依此类推。
2.在执行各年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以下原则:
l)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急需的国际标准项目;
2)优先转化我国制定强制性标准所急需的相应国际标准项目;
3)着重考虑属于填补我国标准空白的国际标准项目;
4)市场、企业、产业升级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急需的项目;
5)增补计划应优先考虑国际标准转化计划之内的项目。
3.从2003年起,各部门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建议要以此次下发的国际标准转化计划为主要依据。
4.从2002年起,新制定和修订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一律按照国家标准GB/T2000.2-2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二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的规定,使用“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个程度;过去尚存的“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其采用程度要在今后的修订工作中转变成等同和修改采用或不列为采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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